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不可以将已开立的储蓄账户申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层营业机构应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同一客户号下开立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的监测,对于累计()户以上的客户,分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是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进行监控。
所有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应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个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所有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应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根据规定,自然人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对同一个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累计()户以上的;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1个类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所有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类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最多只能开立()个Ⅲ类账户
央行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的通知》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变为Ⅰ类为主,Ⅱ类和Ⅲ类为辅的账户体系,同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个Ⅰ类账户(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已开Ⅰ类账户的,再开新户的,只能开立Ⅱ类、Ⅲ类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Ⅲ类账户。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个Ⅰ类户()
自()开始,银行机构为个人开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Ι类账户
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都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采取()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6】261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