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把户均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基数电力设施量,此阶梯内电量较少;第二阶梯电量较高,电价也较高一些;第三阶梯电量更多,电价也更高。随着户均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这种定价方式为()。
阶梯电价各地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所在区域()%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度以上部分。
客户申请多人口家庭居民阶梯电价的,如客户办理前,电费结算已经发生二档电量()。
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度以内。
阶梯电价各地第一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当地区域内()%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
根据我省政策文件规定,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kWh阶梯电价基数。第二档为()kWh。
阶梯电价试行期间,居民客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计算。
居民阶梯电价夏季第一档月用电量为(),第二档用电量为(),第三档用电量为()。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中,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谷段电价降低0.1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 0.2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至次年()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为了倡导居民节约用电,某省电力公司执行“阶梯电价”,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电价分两个“阶梯”:月用电量50千瓦时以内的,电价为0.53元千瓦时;超过50千瓦时的用电量,电价上调 0.05元/千瓦时。编写程序,输入用户的月用电量(千瓦时),计算并输出该用户应支付的电费(元)。
浙江省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户籍人口为5人以上家庭,每户每月可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达7人以上的居民家庭,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规定,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价标准,第一档峰段电价为()元
户籍人口(含居住证人员)()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千瓦时至31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千瓦时之间,第三档为400千瓦时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居民分时电价,在现行阶梯电价的基础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中,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元;谷段电价降低()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高级工}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业务处理,对于选择按申请口径退返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在每次发行电费时将低保户五保户免费电量对应的电价置为零,仅发行电量、不发行电费,免费电量参与分档电量、分时电量计算()
{初级}在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时,第三档电量起步阶段电价提价标准每度电为()
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中级}根据《苏电营【2012】996号文》规定: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家庭5人以下,第一档为kWh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kW()
执行居民电能替代电价的标准:对居民用户用电设立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月平均130千瓦时的电能替代电量,居民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36元,剩余用电量继续实行阶梯电价,其中,年用电量在1561-3600度之间的,按每度电0.45元执行;年用电量3601-4680度之间的,按每度电0.5元执行;年用电量4681度以上的,按每度电0.8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