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互相配合。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引起刑事赔偿的行为只能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赔偿义务必须同时具下列()条件。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取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害人对下列哪几种侵犯人身权情形,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必须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制度。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些情形,受害人就其受到的财产侵权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其所在单位已经补发了工资的,就不能再取得国家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合法权益受到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
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