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合法方式是()。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导致律师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后果。 下列不属于律师的法律责任的一项是( )。
河南一市民为了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河北一律师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某报记者以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纳100元补卡费存在不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一场又一场的公益诉讼官司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其深远的社会影响耐人寻味。据此完成下面问题。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不图私利,为社会公益,且风险很大,因为被告往往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有的即使打赢官司,在经济上也得不偿失。但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为公共利益而诉讼的普通公民。为公共利益而诉讼的公民()。
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律师业不具有任何国家机关的性质,律师也不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公职人员,律师的活动不带有执行公务的性质。
聘请律师打官司也是一种采购行为。()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
律师担任聘方法律顾问,应树立预防为主、诉讼为辅的超前服务意识,尽量消除纠纷隐患和避免可能的失误,力求不打官司。这就要求顾问律师把自己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聘方的()上。
下列哪些活动不属于生产规划活动?()
某县卫生防疫站在进行食品卫生检查监督时,发现某饭店卫生不合格,厨房里有苍蝇,于是报请县卫生局,并以县卫生局的名义对饭店罚款2000元。饭店对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局得知饭店起诉后,为保证打赢官司,责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到该饭店补作现场卫生检查笔录,遭到饭店拒绝。卫生局于是委托本局的法律顾问律师周某到饭店调查有关证据。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以下哪一或哪些情况不属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律师接受某公司的法律咨询,为该公司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或者提出法律建议的活动属于()
某法官说:"个别法官和律师关系不正常,有些律师,不打官司,只打关系,这很危险,法官放松自己就将毁掉一生。"关于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下列事实中哪些违反了相关规范?()
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王某被指派帮困难户老李打一场关于赡养费的官司,最后由于证据不充分而被法庭宣布败诉,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河南一市民为了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河北一律师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某报记者以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纳100元补卡费存在不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一场又一场的公益诉讼官司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其深远的社会影响耐人寻味。据此完成下面问题。公益诉讼的出现给了我们一个可喜的信号,那就是()。
根据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列属于鼓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具有的条件的有()。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导致律师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后果。下列不属于律师的法律责任的一项是()。
某法官说:"个别法官和律师关系不正常,有些律师,不打官司,只打关系,这很危险,法官放松自己就将毁掉一生。"关于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下列事实中哪些违反了相关规范?()
美国律师太多,诉讼案件太多。一个事故发生后,律师首先关心的不是谁的责任,而是谁有钱;不仅老百姓爱打官司,连政府机构也可以为区区几美元的官司争讼经年。物极必反,过度的法律诉讼已使美国社会元气大伤。 最准确复述这段话的主要意思的是______。
如果认为自己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担心自己没有能力打好官司,可以委托有法律知识的人代理自己去诉讼,例如可以委托律师。()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导致律师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后果。下列不属于律师的法律责任的一项是()。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影响了律师职业的形象,导致了律师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后果。下列不属于律师的法律责任的一项是()。[农行真题]
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的妻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为其辩护。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以法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了张律师。后张律师提供了齐全的法律手续,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王某抢劫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检察院以律师不具有此项权利为由拒绝了张律师的请求。几天后,张律师与王某抢劫案被害者李某相遇,李某气愤地指责张律师为了金钱竟然替坏人说话,并对张律师进行人身攻击。问:(1)检察院拒绝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张律师是否依法享有查阅、摘抄和复制王某抢劫案件的有关材料的权利?为什么?(3)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被害人李某的人身攻击时,张律师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