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承认反致制度的前提下,丙国法院应选择的准据法是()。

A、甲国 B、乙国 C、甲.乙两国 D、丙国

时间:2023-10-13 1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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