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面值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假币没收,由网点()以上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填写《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及时上交联社营业部,营业部接到网点上交的假币及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双方在系统相应做假币上缴和入库处理。
上缴的假外币实物,应存放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否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各兑付单位收缴的假券由收缴单位加盖“假券”戳记后入库保管,并应于()日内送缴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国库部门。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将不加盖假币戳记收缴的范围严格限定于()收缴。
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须按规定在假钞的正、背面盖“假币”戳记章,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装入专用信封按要求加封,在封口处加盖()。
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以下哪一项字样的戳记()。
在发售过程中,填制错误的有价单证须加盖“作废”戳记后切角入库登记保管。已兑付、已停止发售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经清点后逐级上交至()。
对需要收缴的假币(纸币)应当在()位置加盖假币戳记章。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面值兑换()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处理。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面值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处理。
现假币应予以没收,并当客户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蓝色“假币”戳记和经办员章,开具“假币收缴凭证证明”,并登记(),已没收假币应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柜面收到假币应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装入“假币收缴专用封装袋”后也应加盖“假币”戳记,没收假币后,要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其上加盖()。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国库部门对送缴的假券需要()。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等名章等细项。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劵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对于收缴的假人民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收缴假人民币时应将不加盖假币戳记收缴的范围严格限定于()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对该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 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有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假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人民币处理()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