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试点地区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时,要求之一是试点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按照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涉税事项,应该由()进行受理有关资料。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为起始日。
出口企业如属()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日内(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后,税务机关和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符合条件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直接办理。()
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按《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上述规定中所提及的“相关申报表”是()。
某综服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已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并送达企业。则该企业执行此项政策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时间是()。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的时限是()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文书是()。
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出口的货物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5日内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一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
四通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受托为境外单位开发管理软件后台数据处理模块,价款为4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与400万元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