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通巷道在相距多少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护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掘进巷道距离贯通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在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工作,及时做好通风系统的()工作。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米前,必须停止(),做好调整()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
一般巷道在贯通()前,通风人员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
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CO2浓度不超过()时,方可贯通。
贯通、停掘、停采线及过相邻巷道通知单应按规定提前发送到()等单位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贯通时,停掘工作面必须()。
《规程》对掘进巷道的贯通规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贯通时,必须由()在现场统一指挥。
侦察过程中,发现遇难人员应逐一编号,并在发现遇难、遇险人员巷道的相应位置做好标记;同时,检查(),并在图上标明位置。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米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综掘机掘进巷道距离贯通50米前,炮掘巷道距离贯通()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工作。
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CO<sub>2</sub>浓度不超过()时,方可贯通。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掘巷道在相距()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掘进接近老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