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我国保监会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高管。
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将给予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年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十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
根据《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年,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及管理人员。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下列哪些机构的专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修订的第四十条中,将“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等有关规定,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