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驾驶员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如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不给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在按交强险两次分别赔偿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15万元、2595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16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承担责任。
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无证、醉驾、吸毒、故意等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类案件的追偿诉讼时效为()年。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2万元人民币。
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某汽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该车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25万元、35万元。若不考虑交强险因素,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25万元,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交强险赔偿最高限额()万元。
在交强险中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有关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交强险仍需要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若某汽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10万元、25万元。在不考虑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保单位约定第一次赔偿10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
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根据中保协下发的《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2013年3月1日零时以后,挂车与牵引车非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且挂车交强险依然在保险期限内的,在挂车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保额由12.2万提高到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