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1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银行向甲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甲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A.甲公司不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有权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S银行通过贴现,向乙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也只能向乙公司请求偿付贴现金额 B.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C.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但S银行是通过贴现取得汇票,仅支付了47.2万元,因此S银行只能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47.2万元及利息 D.甲公司不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汇票的承兑人和出票人,对于贴现行为不承担任何义务

时间:2023-10-12 10:41:31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