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是次级贷款的特征之一。
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至少每年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一次重估。
依据市场比较法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市场比较法的可比交易实例与评估对象()。
()在对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时,要及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保证人的保障能力划分担保档次。
借款人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农村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信贷资产至少归为()类。
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五级分类为()
抵(质)押物(权)价值过程中,调査人负责到抵(质)押物(权)现场进行清査、勘察、测量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并收集中介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市场信息等资产评估所需的必备资料。
对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合理估值,防止估值虚高、有价无市等情况发生。
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的安全性审查,主要包括()。
贷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内的,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并且价格证明凭证(购置发票、买卖合同等)的,可按其凭证协商定价(协议价须折扣凭证价10%以上),但在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由贷款人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抵(质)押行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
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折价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
以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价值易损的财产设定抵(质)押的,抵(质)押人要对抵(质)押物进行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一般应与抵质押物价值相同,如抵押物价值高于授信敞口金额,最低不低于约定()的计息周期的利息;
市场定价直接出口产出物的影子价格计算公式为()。
公司业务人员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对借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保险有效性和品质状态等要素进行()。
对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的方式,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根据抵(质)押物对债权覆盖程度的动态监管措施合理制定估值频次。
开户行客户经理是贷款发放经办人,应对合同和借据要素的真实性、()负责,对抵(质)押物(权)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对抵(质)押物调查时,应从抵(质)押物的哪几方面着手()
对提供足值易变现抵(质)押物的,授信额度可适当突破理论值,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不能超出抵(质)押物的评估额度;不能超出授信额度理论值的()。
抵押贷款调查环节要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是否同意抵(质)押。
在用市场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时,对于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按城镇土地条件相似和样点地价相近划分均质地域,作为基准地价测算区域;划分方法为指标判别归类,将相同的()区域或区段作为一个均质地域。
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是关注贷款的特征之一。
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可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信用社自行评估,但评估价格与信贷员调查的市场价格不符时,信用社暂不予发放贷款,应重新核价。
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