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仓储资格的Ⅳ级仓储监管机构,经营单位应()检查一次。
仓储监管机构的下列资料,华夏银行必须取得原件或复印件的是()。
质物价值超过华夏银行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借款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补充保证金或偿还相应融资,可直接向仓储监管机构办理提货或换货,华夏银行同时要求仓储监管机构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其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也可自行选择拟合作单位,搜集材料并进行准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资质等级评价,填报《仓储监管机构基本情况表》后送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对与华夏银行合作的仓储监管机构实施二级巡查制度,经营单位和供应链金融中心分别开展现场检查,其中Ⅱ级仓储机构的检查频率是()。
对于Ⅰ级仓储监管机构,经营单位的检查频率不得低于()一次。
确定退出的仓储监管机构,在华夏银行尚有存续业务的,经营单位须做好业务的退出清理工作,如有条件可办理转仓至符合华夏银行规定的仓储监管机构。()
公司仓单质押授信业务中的仓储法人机构应经营仓储业务()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经营及管理经验。
华夏银行对仓储监管机构出现超经营范围开展仓储监管经营活动,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特定监管行为不能够满足当地消防、环保、卫生等监管要求的,须将相对应的质押货物授信业务个别实施退出,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业务仍可保留,并须对该仓储监管机构业务经营进行关注。()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定量标准和评分卡打分等方法。按照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年限、管理资质、货物监管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划分为Ⅰ、Ⅱ、Ⅲ、Ⅳ级资质。()
经营单位发起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评价。经营单位在每年3月初至6月底前,对合作的仓储监管机构运营状况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评价建议书》,在取得()意见后,由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认定。
对于按“借款人场所及其他”管理的Ⅳ级仓储监管机构,经营单位应()进行检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仓储监管机构,须报总行信审委审议和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温州银行合格的仓储监管合作方。
华夏银行根据仓储监管机构的资质评价、资金实力、机构规模、信誉情况、地域分布等决定是否准入。各分行可通过经营单位或分行业务部门推荐、邀请仓储监管机构等途径确定候选范围,由供应链金融中心进行初选。()
若借款主体业务量占仓储监管机构的年业务收入比例高于达45%,则华夏银行应以()模式管理此仓储监管机构。
华夏银行仓储监管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之一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后方可与华夏银行展开合作。()
贷款行可以接受能够移交经()(含)以上机构认可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进行评价,分别在业务准入时和业务合作过程中每个年度进行。初次评价与年度评价之间间隔短于6个月时,可不进行年度评价,待下年度再进行评价。()
江苏银行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原则为“一次准入、动态评级、分类管理、预警退出”。
对与华夏银行合作的仓储监管机构实施()级巡查制度。
经准入审批认定后的仓储监管机构,在办理监管业务时,须根据不同业务模式,签署()三方的监管合作协议。
质物的现场检查(巡库)是指华夏银行定期对仓储监管机构及质物进行巡查的行为,重点是检查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件及质物形态。现场检查一般采用的检查方式是()。
动产质押业务的()是指经有权部门登记核准,拥有仓储经营管理能力,按要求对质押物实施监管,承担质押物管理责任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以下()不属于本行货押业务仓储监管方的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