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2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时间:2022-09-10 1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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