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递交的资料有()。
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安置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万元、期限不超过()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对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限额为()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是指下列哪些人员()。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网吧等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哪些税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30%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20%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于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21号)规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方面优惠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单选题】持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