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该继承人从()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被依法宣告死亡,甲的妻子丁是唯一继承人。若丁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组成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半年后,丙想加入,甲、乙二人便口头表示同意,并与丙约定由丙负责销售业务,并且如果企业效益较好,可给丙一定利润提成。此后,丙便积极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进行交易。但企业仍然效益一般,并负有对外债务若干。后来,该合伙企业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要求甲、乙、丙三人偿还所欠债务。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丙的表述正确的有:()
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后来张某死亡,继承人只有小张。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者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下列属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有()。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成为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戊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庚公司进行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做约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 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甲、乙订立普通合伙企业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正确的有()。
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朱某、金某共同出资设立。后来于某因意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只有小于。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者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米多工作室是沈某、陈某和徐某共同设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沈某和徐某以资金出资,陈某以劳务出资;沈某不从事具体的合伙事务执行,由陈某和徐某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但陈某对外签约权仅限在10万元以下;沈某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三人平分企业收益。关于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独资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上海试点办法》要求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出资方式限制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 )。
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期后,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并不取得法人资格。
甲乙于2007年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同年取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期为10年。甲是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2008年年检的时候,县工商局将经营期限改为5年,甲认为工商局的作法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下列处理情形错误的是()。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第二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013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3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3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3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14年1月丙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丙决定申请破产,2014年4月,人民法院宣告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经过破产清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丙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2014年5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戊要求丙清偿自己的债权,丙以自己仅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