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商为一般纳税人,于2004年6月份发出一批货物委托某企业加工。该批货物于9月份加工完毕,当即运回并验收入库,取得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10月份将该批货物全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11月份支付给受托加工企业对该批货物的加工费及增值税税款。则此项增值税税款可作为该制造商( )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A.6月份 B.9月份 C.10月份 D.11月份

时间:2023-01-19 1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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