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应由()补征税款。
当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除建筑安装业外)发生在外县(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再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提供的资料有()。
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超过期限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里的超过期限指的是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应由( )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地点为()。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
纳税人销售、出售不动产应当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某个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该地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