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
()是指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的同时提供核销单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核销单证并完成对外支付。
进口企业对外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登记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值。
对贸易项下()结算方式,银行付汇后要保留企业专用于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支付进口商品货款的,哪些情况需按规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
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之前的,可直接办理。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手续时,应审核进口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在进口付汇凭证上填写了()。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签发日起或退汇之日起()内,登录贸易信贷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对于进口付汇单位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代码.
企业凭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
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者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原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相关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贸易监测系统名录内的“A类进口单位”办理货到项下对外付汇,需向银行提供()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支付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一次支付等值()万美元(含)以下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B类企业在出口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指货物从境外退回即产生进口报关额度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审核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
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付汇金额应()报关单上总价金额。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合同金额、税款金额,并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对外实际付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税务证明》上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对于超额付汇的,应分析超额原因,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分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