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A.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B.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C.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时间:2024-03-17 05: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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