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向记名股东发出召集通知,应在会前( )天发出。
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以下可以提出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有()。 Ⅰ股东甲持有公司3%的股份 Ⅱ股东乙持股2%与股东丙持股1.5%联合提出 Ⅲ董事会 Ⅳ监事会 Ⅴ1/3以上董事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Ⅰ.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Ⅱ.在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议的时候,监事会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Ⅲ.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Ⅳ.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向记名股东发出召集通知,应在会前()天发出。
股东大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和解聘公司董事、( )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以下文件()等,其中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 ),要求政府对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需要对任何授权之外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提出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Ⅰ.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Ⅱ.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后者质询 Ⅲ.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Ⅳ.依法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
《关于印发改革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任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纪委书记的工作权限之一是,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监督。所在单位对涉及重大()等决策事项,在上会前必须征求纪委书记的意见。纪委书记重点审查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合法性和廉洁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Ⅰ.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Ⅱ.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后者质询 Ⅲ.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Ⅳ.依法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程序上,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什么问题,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决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甲公司2016年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00万元,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2016年度亏损180万元,2017年度亏损120万元,2018年度税前利润为零,2019年度实现税前利润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均为10%,公司董事会提出2019年度分配利润60万元的议案,但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假设甲公司2016年至2019年不存在纳税调整和其他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019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转让时,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的,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应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 A.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损失 C.公司的董事长、1/2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D.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有()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决策涉及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都需要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