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
县级以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审查许可的书面决定。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则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个条件,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执行时,要进一步确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过程中,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产品的()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进口。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食品添加剂生产申请之日起()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产品抽样时,如产品标准中规定了产品的质量等级,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的产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38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这一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
现阶段,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标准或()。
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
县级以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某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范围要求,该企业召回这些产品后应当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