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可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属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3)()--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内予以批准。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法律从广义理解是指(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发布在()生效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3)()--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范属于()。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需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