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农民王某被某镇自收自支单位镇审计站聘为审计员,1992年县人事局批准招聘王某为干部,1995年,县农委未在人事、编制部门为王某办理由自收自支单位进入全额拨款单位手续的情况下,任命王某为镇农经站会计。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因王某的人事关系在自收自支的审计站无资格参加全额拨款的农经站竞争上岗而落岗。王某于2004年9月申请县人事局对其身份进行确认,2004年10月21日,人事局发出公函,确认王某的人事关系为镇审计站。王某对此不服于2004年12月13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的处理对的是()

A . 复议机关认为人事关系不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予受理 B . 复议机关认为人事局作出的人事确认合理合法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 C . 复议机关认为人事局作出的人事确认不合法撤消其具体行政行为,要人事局重新确认 D . 复议机关认为人事局作出的人事确认合法但程序不对,撤消其具体行政行为,要人事局重新确认

时间:2022-11-05 21:27:52 所属题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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