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欲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友在网上就《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展开了讨论。甲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乙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要有职工代表;②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选举产生。丙认为:①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聘任;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未经

A.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丁的观点② B.乙的观点②,丙的观点②,丁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①,丁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①,乙的观点①,丙的观点②

时间:2023-08-19 17: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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