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系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张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屋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张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一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张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张,要求支付运费,张拒绝。因发生市场变化,张预计的收入落空,张因此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

(1)张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5)县良种站要求张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6)张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时间:2023-09-14 13: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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