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1日,A国有企业向B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1年,但到期未还。 2007年11月15日A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经查:

(1)至2007年7月11日止A国有企业累计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8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止累计应付利息为8.5万元,至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5日宣告破产时止累计支付的利息为8.7万元; (2) A国有企业在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曾以1辆豪华小汽车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小汽车的拍卖价款为3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条件,作为债权人的B银行其破产债权应为多少?并具体说明理由。

时间:2023-09-29 1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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