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档案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涂改、伪造档案、文件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档案、文件的价值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档案、文件损毁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短期保存的,对单位处以()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时间:2023-09-25 16: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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