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中国泰宁进出口公司与荷兰远洋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食品的合同。合同约定,CIF(鹿特丹),每箱100美元,1000箱食品,3月底装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享有复验权,一切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3月28日,该批食品共1000箱装上法国籍“丽纱号”货轮,鉴于该批食品属于干燥食品,应当通风存放,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过程中,“丽纱”号与日本籍“海道”号在大西洋发生碰撞,导致“丽纱”号货舱进水,使300箱食品发生湿损。为了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中国国籍船舶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拖航至英国港,并在英国港进行了共同海损的理算。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另有200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100箱食品因通风不良变质。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此次运输中600箱食品损坏的损失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湿损的300箱食品的损失,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和保险人提出索赔 B.200箱食品损失,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和保险人提出索赔 C.100箱食品的损失,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和保险人提出索赔 D.收货人分摊的拖航费用,应当向保险人索赔

时间:2023-10-05 11: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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