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当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16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6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44.2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存入银行。则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为()万元。

A.224 B.260 C.234 D. 262.08

时间:2023-08-04 1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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