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以支付购货款,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以支付购货款,丙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的丁后,丁将票据赠送给庚。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故被确认无效。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变造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肆月零壹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最迟应于()提示付款。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
甲给乙开了一张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付款。这说明了票据的()。
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为了支付购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填写票据时,由于乙公司的全称不确定,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收款人名称留白,授权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确定好乙公司全称后再填写收款人名称。王某到乙公司处确定好全称并将其准确记入支票后,将支票交给乙公司财务人员。乙公司收到支票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应当于()前行使。
甲给乙开了一张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付款。这说明了票据的( )。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自出票日起1月内向付款人丁提示付款。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不可以用作票据签章的有()。
甲签发-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肆月零壹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最迟应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
收款人甲将票据金额由10万元变造为2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乙,乙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如果丙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丙有权要求支票出票人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 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甲签发一张支票交收款人乙,金额为2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5万元之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应当向戊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的是()。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
2017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普通支票,P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甲公司在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乙公司补记。乙公司在支票上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