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任某所在储蓄科在科长带领下,集体到成都春游。车过成渝高速公路白市驿收费站后,因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撞翻滚,造成重伤三人、轻伤一人的交通事故,任某受重伤。

任某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区劳动局认为任某不符合劳动部(工伤认定条件,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工伤性质认定书,认定任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任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原认定结论。为此,任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任某诉称:2012年4月10日,科里组织到成都春游,通知我必须回科参加活动,我说有事请假,并且提交了书面请假条,没有得到批准,科长认为:这是集体活动,春游主要是为了加强团队建设。在旅途中发生车祸,我受重伤。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作出我受伤不属工伤的认定结论。被告区劳动局辩称:储蓄科职工未经行领导批准,私自组织春游,并非参观学习,任某在此次活动中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问题: 1.构成或不构成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2.任某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时间:2023-10-03 08: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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