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公司可以继续经营。()
公司执行董事是否可以兼任经理、监事职务?
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免除周某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孙某担任经理的决议。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
华森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公司,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公司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的发展战略,但是该战略在制定过程中不断受到各方面的质疑。为了确定该战略是否与企业以及作业的现状相关,华森公司决定进行战略测试,那么应该进行的检验有()
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以下人员中,不可以担任甲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①张某近一年内为甲保险公司提供过精算服务 ②刘某是Q银行的高管人员,Q银行与甲保险公司有业务上往来 ③丁某是丙某的妻子,丙某目前是甲保险公司所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 ④孙某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同时在四家保险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身时,能够有效制衡。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是为了达到()的要求。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以上的,应予追诉。
以下关于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及监督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①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②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重新报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③保险机构在原负责人辞职、被撤职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形下,指定临时负责人不得超过3个月 ④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不包括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一身时,能够有效制衡。
张某是泰鼎日用品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护肤品销售合同,将甲公司的一批护肤品卖给乙公司,并从中获得一笔报酬。泰鼎日用品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
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有监督职能。以下有关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区别的叙述中正确的有():①监事会是专职的常设性监督机构,日常性的跟踪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而独立董事在时间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监督可能不及时;②独立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③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首要责任是运营行为的合规性,以检查公司财务为核心;④ 独立董事具有事后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
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下列网络营销方式中,()将电视广告与互联网营销集于一身。
独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中担任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职务。()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监事会有10人,其中职工代表4人。2016年7月,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甲主持,会议期间,通过了以下三项决议:(1)讨论并确定了公司董事的报酬(2)免除了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3)决定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2016年9月,税务部门经调查核实:该股份有限公司有违反
听力原文:内幕人员的具体内容包括: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集于一身时,可以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的()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I经理人员II财务人员III营销人员IV董事会秘书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务,公司可以继续经营。()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