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等信息。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的预收货款可以不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10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A类企业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无需做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支付业务()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信息。
B类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 款信息。
外汇局对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2年。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办理。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禁止类业务包括()
A类企业()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
48、预收货款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所发生的预收货款,可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的货款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个月后,可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项下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
B类企业不得办理()以上的延期付汇,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