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分别对应的是()这四个层级。①集团公司;②控股子公司;③参股关联企业;④协作企业。
在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等各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但是可以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层级调整前24个月,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挂牌公司不能进入创新层。
上市公司增资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时,其发行的特定对象包括()。 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Ⅱ.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企业、往来银行 Ⅲ.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一般的公司制企业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区别之一是财产形态不完全一样。公司制企业以经营产权为主,国有控股公司是以实物财产为主。
()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内部监督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企业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手续。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管理的区域为界,按行政职能对所属企业进行管理,而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边界是所投入的资本金,不受区域约束。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在国际企业财务管理中,国际企业作为控股公司,把许多决策权授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管理方式是【 】
上市公司增资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时,其发行的特定对象包括()。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Ⅱ.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企业Ⅲ.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企业以分立或者合并的方式改组,成立了对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则无形资产产权的处置方式有()。
举报反映,某国企负责人柳某在企业改制中以虚设债务方式,将价值1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作价100万元并入其本人控股的公司。柳某的行为涉嫌()。
发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范围,实行监督检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