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待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2015年8月31日后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在()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货物劳务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安置残疾人超过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前,应先向()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什么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企业如属()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人在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的涉税事项时,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日内(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个月内不得更改。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货物劳务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发生退关、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款。( )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上述规定中所提及的“相关申报表”是()。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文书是()。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关退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需要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米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申报期限是()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出口的货物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