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给予批评教育,依照()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三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地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违法收取监测费用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