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再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8年6月25日之前 B.2018年8月15日之前 C.2018年9月15日之前 D.2018年12月5日之前

时间:2024-03-09 11: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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