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
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15%,且应当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照签发之日起( )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自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年内全部缴清。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关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国外投资人甲拟在中国境内与投资人乙设立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均分期出资,其中甲控股60%.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甲的第一期出资不应少于()美元,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我国《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
2004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但迟迟未缴纳第二期出资,2007年3月,当地工商机关吊销了该玩具厂的营业执照,请问:法律规定,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几年内缴清?()
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12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能不能分期缴纳?不得分期缴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的,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为( )。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且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注册资本为350万美元的,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为()。
关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全部出资额,但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
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2006年3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5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该外国投资者应该在2006年6月15日前缴清出资。()
中国甲企业与某国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合营合同规定投资者采取分期出资方式。2008年5月15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合营企业各方缴清第一期出资额的最后期限是()。
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2009年3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5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该外国投资者应该在2009年6月15日前缴清出资。()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如果分期出资的,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为()。
2014年5月1日,王某和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共同拟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王某和李某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缴纳各自认缴出资的20%,其余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该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2009年4月,A、B、C、D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分两期出资,其中第二期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2010年3月,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甲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明显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便责成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未能提供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文具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人草拟的公司章程规定:(1)出资方式:甲,现金10万元;乙,劳务折价6万元;丙,机器设备7万元。(2)出资期限:公司股东分两次出资,首次出资为现金9万元,由甲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3日内缴清,第二次出资由乙、丙在首次出资后1年内缴清。(3)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三人组成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乙和职工A任公司监事。(4)利润分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