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可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某上市公司股东甲和乙,乙为甲公司的董事,甲与乙为一致行为人 Ⅱ为上市公司某自然人股东收购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非银行法人 Ⅲ持有上市公司股东甲35%股权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1%的股份 Ⅳ持有上市公司股东乙35%股权的法人单位,对乙有重大影响 Ⅴ投资者甲与乙存在合伙关系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请问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A为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拟收购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股权,购买时甲、乙、丙、丁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以及交易价格和A公司2014年相应指标的数据见表6-5-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https://assets.asklib.com/images/image2/2018052214154949875.jpg Ⅰ对甲的收购 Ⅱ对乙的收购 Ⅲ对丙的收购 Ⅳ对丁的收购
甲公司收购乙上市公司时,下列投资者同时也在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与甲公司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有()。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甲公司收购乙上市公司时,下列投资者同时也在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与甲公司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有( )。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6%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为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拟收购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股权,购买时甲、乙、丙、丁、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A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应指标的数据见表6-5-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https://assets.asklib.com/images/image2/2018052214142653181.jpg Ⅰ对甲公司的收购 Ⅱ对乙公司的收购 Ⅲ对丙公司的收购 Ⅳ对丁公司的收购 Ⅴ对戊公司的收购
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甲公司在实施对乙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过程中,下列与甲公司构成-致行动人的有()。
甲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没有停止对乙公司股票的买入。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乙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甲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A为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拟收购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股权,购买时甲、乙、丙、丁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A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应指标的数据如下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单位:亿元 https://assets.asklib.com/images/image2/2017050310314667715.png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公民甲持有乙公司31%的股份,且与乙公司同时持有丙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乙公司实施对丙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公民甲与乙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
甲公司收购乙上市公司时,下列投资者同时也在购买乙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与甲公司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有()。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元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致行动人的有(()。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