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铁道部的规定或由编组始发的铁路局组织相关铁路局根据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拟定。
超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规定区段的1/2的货物列车。
欠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及以上,换长欠1.3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1/2的货物列车。
绘制列车运行实绩图时,始发直达货物列车运行线表示为()。
超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81t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的货物列车。
货物列车重量、长度均未达到运行图规定标准,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区段()时,应按欠重列车办理。
欠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按过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81t及以上,又换长欠()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1/2的货物列车。
根据列车车次判断列车种类,87001次是()直达货物列车。
若直达、直通、区段列车运行时间在2h以上者,应于列车()内,向列车解体站发出列车确报。
货物列车包括“五定”班列、()、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超重及小运转列车。
超重列车指实际编成的列车重量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重量()t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区段1/2的货物列车。
超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1/2的货物列车。
绘制列车运行实绩图时,技术直达货物列车运行线表示为()。
列车牵引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81吨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规定机车乘务区段的1/2的货物列车为欠重列车。()
对装有现货货物的车辆,除中间站装(卸)车可编入摘挂、小运转列车外,均应编入或直达、直通、区段列车
机车随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小时内无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开行,可附挂区段货物列车回送,每列不得超过2台。
普通货物列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普快货物班列、直通、直达、区段、摘挂及小运转列车()
《路局防止职工伤亡事故措施和人身安全“十不准”》要求,在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的区段,直达特快、特快、快速列车、特快行邮专列等运行速度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列车到达作业点前,本线及邻线作业人员必须下道,在距离钢轨头部外侧()米以外或安全处所避车
图定车次贯通到底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因晚点不能使用原图定运行线,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须保持原车次不变()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超81t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规定机车乘务区段的三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超重列车()
列车按运输性质分类:(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等);(2)特快货物班列;(3)军用列车;(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等);(5)路用列车()
运行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殊要求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和区段列车()
超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81t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规定区段的()的货物列车。
超重列车是指列车重量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及以上,且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1£¯2的货物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