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从()日期开始。
下列选项中,属于代为继承的条件的是( )。 ①在法定继承中 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代为人是被代为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④被代为人未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按()处理。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根据规定,涉外继承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一位住所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支配,即丹麦法;而丹麦国私法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结果葡萄牙法院处理该案时适用了意大利法。请问:该种法律适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按()处理。
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甲死亡后留有一套房屋,未立遗嘱。甲有二子乙、丙,一女丁。丁先于甲死亡多年,丁之配偶戊多年来一直负责赡养照顾甲,丁、戊还育有一子己。现乙明确放弃继承甲之房产,丙未置可否。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哪些人享有对甲房产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先于()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留给继承人的遗产。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
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根据以上定义,以下属于转继承的是()。 A.小王继承其父老王死后留下的三间房屋 B.大李因在车祸中被确认先于其父老李身亡,其子小李继承了老李留给大李的部分遗产 C.大周在继承其父老周的遗产的过程中去世,其子小周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部分遗产 D.老刘在遗嘱中将财产的三分之一留给了其二儿子小刘
我国继承法规定,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份额的是()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力?()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在下列选项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有代位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