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文化用品企业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它们起草了公司章程,公司名称为“东方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章程经甲乙丙审核后予以认可。2001年5月,东方文化用品筹备小组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工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法定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该市文化用品企业已经达到市场饱和,故拒绝为东方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请问: 市工商局拒绝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是否合法?为什么?

时间:2022-09-19 15:17:33 所属题库:经济法概论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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