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2: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时间:2024-01-31 09: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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