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拟向丁转让其股权,A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一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2014年7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5%,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一项房产出资,该房产的原价为180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则甲公司在7月1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针对该项交易应该抵销损益的金额为()。
甲、乙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甲、乙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根据章程规定:A公司实际收到甲投入款项600000元,乙投入款项50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新加坡人李英华与马来西亚人陈平共同出资在泉州市投资设立了甲公司,第二年甲公司又在福州与国内自然人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乙公司,第三年甲公司又在南平市设立了分公司丙。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成立后,丁受让丙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丁加入A公司后发现,甲串通A公司总经理戊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悄悄转出。A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甲公司是2017年6月25日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乙公司是以一台设备进行的投资,该台设备的原价为84万元,已计提折旧24,93万元,投资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价值为65万元,设备投资当日公允价值为60万元。投资后,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20%。假定不考虑其它相关税费,则甲公司由于乙公司设备投资而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为()万元。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将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公司发生纠纷,甲欲申请仲裁,发现C市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而A、B、D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可以()。
甲、乙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现甲、乙商定两人首次出资为人民币6000元,其余部分由甲、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10年6月,自然人甲、乙与其他投资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共同投资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4月,乙在参加A公司董事会过程中,获悉A公司计划收购B公司部分股份。会议结束后,乙预测A公司股票会因此而上涨,于是在A公司相关收购信息尚未公告的情况下,从证券市场上大量购进A公司股票。 针对A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并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可以()
甲、乙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现甲乙两人商定,两人首次出资为人民币六千元,其余部分由甲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011年2月,甲大学、乙研究所和丙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从事计算机维修和软件开发业务。2013年4月,因丁公司逾期未缴纳应缴税款,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丁公司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丁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
甲公司是20×1年6月25日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乙公司是以一台设备进行的投资,该台设备的原价为84万元,已计提折旧24.93万元,投资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价值为65万元,设备投资当日公允价值为60万元。投资后,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20%。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由于乙公司设备投资而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为()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
(2013初)2011年2月,甲大学、乙研究所和丙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从事计算机维修和软件开发业务。 三方投资人草拟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的有()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成立后,丁受让丙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丁加入A公司后发现,甲串通A公司总经理戊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悄悄转出。A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