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规定业主委员会下列()情况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
甲某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甲某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钱师傅是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要求其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在期限届满前2日钱师傅申请缓交诉讼费,次日人民法院即答复不予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b市d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3254.25元人民币,但在判决书中误将该数写成143524.25元人民币。现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此种情况下,b市d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一失误?()
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5万元的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哪些情形除外?()
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举出一盘经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带作为证据,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中,引诱案件主要证人作伪证,造成对方当事人巨大经济损失。王某的行为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某县法院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闭庭后阅读法庭笔录时,私自把他本人及原告签名盖章的部分撕毁。审判人员发现后,问其情由,他说书记员记录有误,有错误的记录就应撕掉。关于本案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法官总是质问被告,原告要表达的内容全部都让法官代劳了。这不符合( )
第 10 题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的机关是()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负有证明提出过申请的的举证责任。()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原告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纠纷发生的事实,但不承认切断原告手指一事。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尾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