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商品贸易合同中,品质条款规定的内容是日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检验商品的依据,但不是进行仲裁或法院解决质量纠纷案件时的依据。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某国外进口商在广交会订购我出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有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后由于国外市场价格下跌,该商借口部分商品品质较差,拒绝收货,意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相讹诈,以达到降价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应按下列办法之一答复:()。
信用证的基础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且又是开证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当信用证条款与销售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可以要求()。
根据《关于对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根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检验标准的产品,可以采用我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贸易合同(信用证)质量条款等作为检验依据。()
只需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要求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依据,对抽取的水果样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和相关品质项目检验。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在进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使用最多的为()
单证核实法:以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合同、发票、报关单和出口企业自我声明上有关价格条款的内容作为价格基础,确定单价的合理性,最后以实际出运的数重量来确定该批货物的总价值。()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300公吨冻品的合同,规定1998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当天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 4月至6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至8月5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7月31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填写的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中的保函,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绿茶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绿茶缺货,便改装二级绿茶,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级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国乙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交付的二级货,并主张该公司承担未按合同交货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信用证开立的原始依据是贸易合同。当受益人审证中发现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与贸易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修改。
信用证的基础是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而且又是开证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当信用证条款与销售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受益人可以要求( )。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
在进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使用最多的是( )。
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判断对错
15、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彼此矛盾时,如果不能修改信用证条件,则必须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制单和审单,才能安全收汇。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食品400公吨的合同,规定2001年3月至l0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3月至6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12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7月31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的船边测温日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二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我出口去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200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及商检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误,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现商检上的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串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您认为本案买方提出的赔偿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分析题 1.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6、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的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物装上,在该轮行至烟台时,于3月18日又在烟台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单据。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信用正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145公吨,而且是分在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请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这一条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