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的行为,市公司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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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3 0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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