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时,要求之一是试点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下列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城市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境内银行可在()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下的结算,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等
2010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放开至境内全部进口企业,出口试点企业扩大到()万家。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
为防止美元币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近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等四个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一措施有利于()①扩大我国商品出口,减少贸易顺差②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达到互利共赢③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④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主要审核的凭证不包括()。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管理。
试点地区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均可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注意的有()
关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初期,()家企业被列为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后,我国开始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的试点。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至货物出口后()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可查询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