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各单位负责,公司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培训不低于40学时,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学时。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路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
公路施工企业普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学时。
根据有关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根据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4.1.7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保险公估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采用“四新”的,均不得少于()学时
公路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学时。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规定,初级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其中每年累计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安全生产法»规定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课时。 B()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工业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